设为首页  |  加入收藏
 衡水学院 | 首页 | 本院概况 | 师资队伍 | 党建工作 | 教育教学 | 科学研究 | 实验中心 | 规章制度 | 招生就业 | 团学工作 | 联系我们 
党建工作
 组织机构 
 规章制度 
 党建活动 
 理论学习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党建工作>>规章制度>>正文
 
党员组织发展工作规则
2016-05-02 10:34  

党员组织发展工作规则

在组织发展工作中,一定要按照党章规定,严格履行入党手续。

一、培养考察

1、要求入党的申请人,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后,成为入党申请人。党支部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,并加以教育引导。

2、党支部根据培养情况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业余党校学习。

3、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,经党小组讨论,支委会审查同意后,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,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》,并指派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教育,每季度填写一次《培养考察表》,并向党支部汇报。

4、履行团组织推优程序。党支部根据团组织推荐意见进行讨论,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,列入发展计划并报党总支。条件尚不成熟的,可以继续培养教育。

5、经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,党支部讨论同意后,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。

6、经党总支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的,党支部应让其参加党课提高班学习,并对其进行政审。同时,重点培养对象应写出详细的《个人自传》。

7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,并作好详细记录。

8、整理发展对象材料,上报党委组织部预审。

9、经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,可以让其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。

二、履行发展手续

1、发展对象填写完《入党志愿书》后,经党支委会审查认为发展对象合格、手续齐备后,即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
2、党支部召开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大会,讨论并做出决议。

3、将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查。

4、党总支审查后,上报党委组织部。

5、组织部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,并填写谈话人意见。

6、党委审批。

7、组织部填发批复通知书。

8、党总支向党内外群众宣布新党员名单,并组织新党员宣誓,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党内活动。

三、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与转正

1、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,注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,半年对其做一次鉴定。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。到期后,由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。

2、党小组提出意见,党支部征求党内外意见后,有支委会审查。

3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。

4、将材料报党总支审查通过。

5、上报党委组织部。

6党委审批。  

7组织填发批复通知书。  

四、组织发展工作有关规定

1严格预审工作。  

1)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批。

2)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不足一年的不批。

3)未经业余党校学习培训的不批。

4)政审材料不全的不批。

5)不符合入党程序的不批。

各党总支、党支部应严格要求,把好质量关。

2、支部大会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,应杜绝一次支部大会发展过多的现象。

3、培养人意见和支部大会决议必须实事求是,肯当成绩和优点的通,应明确指出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。

4、在发展对象别离校前一个月内,一般不办理接受为预备党员的手续。

5、在预备党员转正决议中,应说明该同志在预备期间对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关闭窗口

学科网站版权所有